农业发展项目中的机构设置是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以中国水产发展项目社会评价为 例,项目机构应分为项目的管理者与项目的承办者。前者是由各级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 办公室组成,后者为公司、渔场、农户,它是贷款人和还款人,是项目的建设者和经营者。文章指出政府部门、“准政府”组织不适合作项目业主;国有企业作项目业主必须独立于政府部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主、农户联户等组织适合作项目业主,但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灵活设置。
陈阿江.农业发展项目中的机构设置[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6-.(.[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5,(3):36-.(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