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第三部门兴起的语境下,作为非营利性中间 社团法人的行业协会无疑将 显示其独特的功能,但是在中国“双重管理”的社团治理模式下,其弊端在竞争法的视野中 也逐步凸显,而作为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完全能够从事限制竞争行为,从而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陈承堂.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48-51.(.[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8,(2):48-51.(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