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惩罚性赔偿到侵权法功能的转变——对我国侵权立法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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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传统的侵权法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因此拒绝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的适用。但随着民法的社会化,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应当由“补偿个体”向“考量社会利益”转变。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包括“补偿”、“惩罚”与“预防”。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很好地实现这些功能,在我国未来的侵权立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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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李彦芳.从惩罚性赔偿到侵权法功能的转变——对我国侵权立法的一点建议[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43-45.(.[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9,(1):43-45.(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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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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