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构成成本凝结并沉淀于研发活动,传统的测试市场势力的指标对之失灵。知识产权本身虽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势力,却促进着产品的差异化,从而有助于权利人市场势力的形成或强化。在评估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势力时,不仅要界定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还要分析技术市场和发明市场。
赵耀,吴玉岭.知识产权与市场势力的关系——反垄断法的视角[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71-74.(.[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9,(1):71-74.(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