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阻碍了它的转让,但用益 物权的属性又构成了其实现转让 的基础。在兼顾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和用益物权性可以实现 兼容。建议立法在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无偿性和存续有期性的前提下,对宅基地使用 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单独转让和随房转让等予以确认。
李彦芳.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模式的立法构想——对解决《物权法》遗留问题的建议[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65-69.(.[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10,(1):65-69.(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