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 益保 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 组 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 具体的存续期间。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
沈晖.公司解散后的终止时间——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3(1):73-76.(.[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11,13(1):73-76.(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