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制度伦理与法官品性的德性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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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规范日趋完善,司法公正却面临着现实困境。法官腐败屡见不鲜,特别是群体性、团伙性的法官集体腐败案正成为法官职务犯罪的突出特征。这一现象既折射出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也折射出法官道德自律的缺失。规制法官司法腐败离不开司法制度伦理与法官品性的德性伦理这两个维度,即整体的司法制度规范维度与法官的司法道德自觉维度。这两个维度体现了法官活动的本体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外在性与内在性的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司法制度伦理优先于法官品性的德性伦理,法官品性的德性伦理高于司法制度伦理,司法制度伦理与法官品性的德性伦理相互转化,二者相互契合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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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周帼.论司法制度伦理与法官品性的德性伦理[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2):72-75.(.[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12,14(2):72-75.(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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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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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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