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库移民补偿分为经济性补偿和政策性补偿两种,经济补偿存在着移民补偿费偏低、补偿标准低、对不同地域和不同身份的移民补偿标准不同等问题;政策补偿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也非常有限。以往的水库移民补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多不符合公平价值的情况。为了体现对水库移民补偿 的公平,在水库移民补偿立法中应当规定以政府作为移民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确立移民的补偿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给予库区经济结构调整特别优惠政策等。
崔广平.论水库移民的公平补偿及其立法的完善[J].水利经济,2003,(3):57-60.(.[J]. 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2003,(3):57-60.(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