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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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了农村水污染的类别:因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本身造成的水污染;与乡镇企业相伴生的城市污染转移造成的水污染。分别对这两类农村水污染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农村水污染究其根源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有关,也因为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缺失: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体系不完善、符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制度缺位,总体上缺乏符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提出了防治我国农村水污染的法律对策:更新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理念,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健全农村水污染防治制度,将农村水污染防治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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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黄锡生,张显云.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J].水利经济,2008,(4):61-64.(.[J]. 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2008,(4):61-64.(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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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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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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