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灌溉水费“暗补”改为“明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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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梳理国内外水价政策,得到以下启示:对农业灌溉水费实行单纯的“暗补”是低效的,与我国的水资源形势不相适应;对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明补”是改变农业用水低效的最有效方式,应改变我国农业灌溉不收水费的“暗补”方式,实施水费征收与补贴并举。分析了农业灌溉水费“暗补”改为“明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实施 “提补水价”节水激励机制、节水效果明显为例,说明农民易于接受水费征收与补贴并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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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孙梅英,马素英,顾宝群,等.农业灌溉水费“暗补”改为“明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水利经济,2011,(1):35-38.(.[J]. 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2011,(1):35-38.(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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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1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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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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