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权,水权公有制的垄断性、外部性、市场失效性的特点及水环境权入手,根据水资源保护的内涵以及责任与水资源所有权一致的原则,谁利用谁补偿、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尝试性地界定了水资源保护中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责任,探讨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制定政策、立法、监督管理、水体的综合整治等基础性工作,指出水资源保护是主要由政府完成的公共事务,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并安排足额资金,以充分履行政府职能。
吴国平,翟立.水资源保护责任研究[J].水资源保护,2002,(4):1-3.(.[J].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2002,(4):1-3.(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