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河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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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出关于苏州水环境的现有法律保障体系存在局限性;如:统一协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修复制度以及水资源补偿机制等方面。为完善法律制度,建议:①明确苏州市水利和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②全面考虑排污对整体水资源的影响,要提高排污成本,从而有效地制止排污;③规定清洁生产是企业的义务,不履行者给予处罚;④需要立法修复生态,明确生态修复制度,制定生态规划;⑤明确水资源利用者对保护者的补偿机制,受益者对受害者的补偿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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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章恒全,苏青,江军.苏州河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水资源保护,2007,23(6):56-59.(.[J].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2007,23(6):56-59.(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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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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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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