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澳大利亚水权制度改革为例,探析了可交易水权制度的构建。认为:澳大利亚可交易水权基本制度框架的缺陷是忽视了水权交易中的外部性问题;我国可交易水权制度的构建应以市场机制和协商机制弥补区域水权在排他性上的缺失,并制定取水权优先规则和取水权征收补偿制度。
陈海嵩.可交易水权制度构建探析——以澳大利亚水权制度改革为例[J].水资源保护,2011,27(3):91-94.(.[J].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2011,27(3):91-94.(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