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湖资源属于公众共用物,河湖被污染、被侵占等问题实质上是公众共用物悲剧,包括质量下降和数量减少两类。以公众共用物理论为基础对河湖长制进行反思,从把握河湖资源的公众共用物属性和保障其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入手,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公民可主张、可实现、可保护的实然性权利,能够纠正、引导河湖治理公共行政供给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向。河湖长制实施过程中政府调控存在偏差,市场调节作用发挥不足,公众参与效果不佳。应强化河湖治理政府责任,合理设定河湖治理目标;促进水市场机制的完善,实现河湖资源效用最大化;以河湖共建共治共享为基础,推动河湖治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方式的拓展及实效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