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选反选导出
    显示模式:
    摘要: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生存论既是对现实的人的个体性生存意义和需要的肯认,也是对人的社会历史性生存意义和需要的指认,强调两个方面的辩证统一正是其突出的理论特质。着眼于人的社会性生存和发展,实践生存论通过对“社会哲学范式”与“人学范式”的统合,为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本体和价值研究建立内在统一的和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提供了哲学基础,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提供了新的理论视界,有利于促成现存的“社会哲学范式”与“人学范式”的视域融合,从而能克服单一论导致的解释力不足、引领力阙如的局限。立足实践生存论,再思、再释思想政治教育“何以存在,存在为何”,敦使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本体存在、价值取向、功能定位等基本问题的研究范式走向社会哲学范式与人学范式的融合,以破解传统研究范式局限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难题,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达成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实现政治性功能与精神性功能的有机融合。通过双向关系性思维的运思、回归人之生存和发展的感性实践以及澄明思想政治教育的形上意蕴,构筑精神家园。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的实践生存论转向,将充分彰显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摘要:
    推荐算法以其强大的筛选和分发技术,深刻影响着思想政治教育叙事实践,成为当下思想政治教育叙事研究的热点问题。推荐算法的设计逻辑、运行机理契合思想政治教育叙事理念和规律,这是推荐算法给思想政治教育叙事带来新思路的可能性所在。引入推荐算法可以优化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中心的叙事逻辑,推进双向互动式的叙事方法,发展多维立体化的叙事结构。但是,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叙事中的新变量和风险催化剂,推荐算法在流量与资本的裹挟下逐渐异化,给思想政治教育的叙事者、叙事对象、叙事内容和叙事场域带来新的风险,具体表现为推荐算法通过“算法把关”“算法茧房”“算法泛滥”“算法圈层”弱化叙事者权威、影响叙事对象认知、加剧低质内容传播、削弱叙事场域影响。为此,在思想政治教育叙事过程中必须主动驾驭推荐算法,通过批判与建构重塑叙事者权威,经过反思与提升打破叙事对象的“茧房”,注重规制与引导以净化叙事内容生态,利用发掘与“破壁”加强叙事场域文化建设,使推荐算法更好地赋能思想政治教育叙事。
    2025,27(1):18-26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03
    摘要:
    口述史研究方法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知识生产的重要研究方法。从出场逻辑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学口述史研究方法的历史前提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长期积淀,理论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思想政治教育学口述史研究方法应用,不仅回应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现代化的使命期盼,也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路径。思想政治教育学应用口述史研究方法具有深刻的价值意蕴,具体表现为以思想政治教育记忆的个体视角拓宽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微观叙事空间、以口述史访谈实践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资源、以追溯思想政治教育历史与串联集体记忆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社会认同、以采集思想政治教育历史记载与传承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与家国记忆。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口述史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需要注重思想政治教育重大实践活动亲历者的记忆开采、进一步激发与培育研究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想象力、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口述史研究的田野边界、创设思想政治教育学口述史研究的实践情境,从而推动口述史方法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中的科学应用与创新发展。
    2025,27(1):27-39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04
    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履行判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流判决,占据着最为主要的地位。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实践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判决方式运用不适当以及判决内容限度不明确等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关涉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何方败诉的问题,判决方式和判决内容则会影响后续执行和司法权威,因此这些问题亟待解析。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主要存在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的分界。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应排除绝对的结果标准,部分案件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行为标准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较为复杂的案件则需综合考量结果标准和因果关系。法院应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才是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履行判决不能与确认违法判决组合作出,但可以根据案情伴随驳回部分诉讼判决和撤销判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中有必要区分责令履行和责令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在恪守被动性的前提下仍要发挥一定的能动性作出具体性履行判决,不再适用概括性履行判决。
    2025,27(1):40-51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05
    摘要:
    目前,学界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私法属性及其理论基础仍存在重大学术争议,影响了该制度的发展与实施。为弥补公法救济制度之不足,法国于2016年在其《民法典》中确立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奠基于民法上的“公众共用物”概念。生态损害是对生态系统这一公众共用物的损害及其对人类服务的集体利益损害,民法中的生态损害是集体利益损害,而非公共利益损害。公众对生态系统等公众共用物,享有民事权益,也承担民法上的保护义务。当民事主体违反其对生态系统的保护义务时,将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生态损害异于个人性民事权益损害,法国从原告资格、责任形式、预防制度、诉讼时效等方面对传统侵权制度进行适应性改造,形成了法国生态损害赔偿的制度构架。法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对我国探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理基础、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构建生态损害公私法协同救济机制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启示意义。法律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尚须借鉴法国经验,确立公众共用物的概念,并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与生态系统相关的民事权益与保护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在完成上述一系列立法任务后,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方才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
    2025,27(1):52-62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06
    摘要:
    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其界定为民法上的(准)物权或用益物权。该观点试图将碳排放权涵摄进传统民法物权的范畴之中,但仍无法回避将公共资源私有化的道德风险、大气环境容量作为物权客体的不适当以及碳排放权权利基础的匮乏这3个方面的质疑,为此必须转换研究视角。就法律性质而言,碳排放权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在宪法层面,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条款”为碳排放权提供了宪法上的规范基础。碳排放权具有国家保护义务的面向,碳排放权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基于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条款”所进行的一种制度创设,当前则是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或生态环境部加以实施。在行政法层面,将碳排放权界定为行政许可法上的特许权完全具有理论和规范上的基础,不仅契合碳排放权的法律特征,而且有利于实现对碳排放权从设立到交易的全过程规制,以保证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得到实现。作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可以设定该许可。当然,作为直接关涉碳排放主体权益的制度,碳排放配额的分配要努力实现分配正义,而碳排放权的交易则要努力达成矫正正义。至于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其规范基础则在于《行政许可法》第9条的规定。
    2025,27(1):63-76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07
    摘要:
    在公共部门自上而下的推动下,我国碳中和债券得以发行,且该市场正快速发展,围绕市场展开的,涵盖碳中和债券类型范围、资金用途、市场交易和效益管理等规范在内的规制体系也随之形成。然而,由于制度建设对接国际制度标准存在滞后和片面等问题,现有碳中和债券规制体系面临着规范内容零散、准入门槛偏高、强制性不足且缺乏量化标准及环境风险控制不到位等一系列实践障碍。近年来兴起的ESG投资评级制度体系以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环境与社会指标可量化、多元主体共筑合规框架为导向,与碳中和债券的法律规制高度契合,凭借落实社会责任的ESG合规框架、量化的ESG评价标准及多元共治的ESG治理格局,可有效应对碳中和债券法律规制面临的难题。未来,我国碳中和债券的法律规制应坚持以融入ESG制度体系为完善路径,按照兼顾环境与经济风险,实现碳排放效益统一量化和打造多元共治格局的思路,形成包括以气候系数为依据的募集资金用途规范、立足发行人合规情况的项目评估与筛选规则、采取强制性披露模式的量化信息披露与评级机制及多元主体共治的项目资金监管框架在内的全新碳中和债券法律规制体系,以支持我国碳中和债券的更进一步发展。
    2025,27(1):77-89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08
    摘要:
    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以微博和抖音平台主流媒体的评论内容为研究对象,借助Python数据挖掘和NLP情感分析等研究工具,总结公众对此次延迟退休政策的态度、意见及看法,以期呈现该项政策的网络舆情特征与演化规律,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研究支持。结果显示,公众对于延迟退休政策的评价总体呈积极和中立态度,“支持”“自愿”“弹性”“灵活”等高频词反映了多数公众对此次延迟退休政策的肯定态度,期望政策能够根据个体需求灵活调整。此外,该政策的舆情效应还具有讨论主体多元、讨论深度提升、次生议题迅速扩散、社会心态趋于理性的演化特征。这一“意外性”的网络舆情现象的形成与政府预期管理与舆情调试、民众利益分化与反应各异、政策灵活措辞与情绪安抚、官方舆论引导与精选评论以及网民道德受制与自我审查等因素紧密关联。为此,需要从善待民众期待关切、强化权威信息传播、回应公众核心诉求、构建舆情监控体系等方面采取优化思路和应对举措,进而促进政策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推动延迟退休政策的有效执行与日臻完善。
    2025,27(1):90-100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09
    摘要:
    从自主性理论出发,探索家庭在老龄社会中作为独立社会整合力量的可能。老龄社会并非单一特质的社会形态,人口、社会和经济与技术结构转型使老龄社会治理呈现复杂性特征。现代生产与生活秩序加速了个体与家庭分离,形成了个体化劳动与“空巢”社会生活样态,家庭日益小型化、孝而难养伦理困境等成为困扰个体和家庭的难题。同时,这种张力亦孕育了家庭自主性重新崛起的机会,即家庭可通过非平衡性自主、焦虑化自主和保护性自主的家庭化应对策略积极探索工作与家庭的代际平衡、育儿的科学化,并在家庭高龄化下维持家庭相对独立性,由此展现老龄社会家庭自主性崛起的可能性和实现路径。作为社会组织模式,家庭自主性展现了其在老龄社会治理中独特意义,使家庭成为一种同个体合作、向市场“要权”和与国家协同的社会力量。家庭自主性顺应了我国老龄社会的人口与经济发展规律,契合个体在老龄社会本体安全与情感需求,是老龄社会治理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社会组织形式。然而,家庭自主性的崛起并非轻而易举,需要个体维护家庭伦理、市场尊重家庭生活边界、国家保护家庭文化等,由此才能为家庭自主性发展创造空间。
    2025,27(1):101-116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4.01.010
    摘要:
    当前国家持续加大对托育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构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和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等显著减轻了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法治保障是确保托育服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践行民生法治建设的本质要素和适应当前人口发展趋势的有效之举。构建系统完备的托育服务法治保障体系,既能缓解育儿压力和平衡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确保托育服务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现阶段我国在构建托育服务法治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面临着儿童利益与父母工作权保障理念未能融入立法、重点事项缺乏专项制度有效规制、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机制尚未建立以及专门性托育服务立法存在缺位等问题,这就需要托育服务立法体系遵循政府主导、协同合作、方便可及原则,并将儿童权益保障、家庭友好和共同富裕理念融入托育事业。未来,应构建以基本立法为主,配套法规、地方性立法和行业准则为辅的托育服务制度体系,明确托育服务保障对象、供给项目、资金筹集等组成内容并细化具体规则设计,以及促进生育保险、税收优惠、生育津贴制度与托育服务法律之间实现有序衔接。与此同时,也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并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机制,采取整合式托育服务供给模式,并建立与托育服务领域央地财权及事权相匹配的保障机制。
    2025,27(1):117-131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11
    摘要:
    当前,财政分权体制带来了区域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巨大差异。由于受到EPU指数只有国家层面的限制,研究者无法关注区域EPU对国内资本流动的影响,为此,构建一种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区域EPU的测度方法,实证检验区域EPU的地区差异对资本跨区流动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对“卢卡斯悖论”这一资本流动异象提出新的解释。研究表明,我国区域EPU的地区差异的增大会导致跨区域资本流动的增加。通过对资本流动方向的分析发现,区域EPU差异与资本流动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流动方向上;资本通常由EPU更高的地区向EPU更低的地区流动:低EPU地区的企业倾向于不主动流出资本,高EPU地区的企业更可能会因避险而流出资本。进一步分析指出,金融发展水平与信用水平对资本流动的发起地区和承接地区存在不对称的影响:对于资本流出的发起地区,当地金融发展水平和信用水平削弱了区域EPU差距与异地并购规模之间的正向关系;而对于资本流入的承接地区则反之。为此,从政府和企业角度提出了应合理规划各项经济政策试点地区、保持经济政策的一致性、大力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重视社会信任的作用和完善异地并购决策机制等政策建议。
    2025,27(1):132-147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12
    摘要:
    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直接影响区域的高质量发展,然而,我国高技术产业面临着区域创新效率差异明显、核心技术缺乏等现实问题。数字经济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撑,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创新成果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二者耦合协调发展是新时期提升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重要着力点。基于2012—2022年我国省域面板数据,实证检验数字经济与营商环境耦合协调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数字经济与营商环境的耦合协调水平呈稳步上升趋势,但仍处于勉强协调状态。第二,数字经济与营商环境耦合协调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第三,机制检验表明,数字经济与营商环境耦合协调会通过抑制劳动力错配、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进而提升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第四,数字经济与营商环境耦合协调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提升作用存在区域异质性,且这一作用在高耦合协调地区、东部地区、高开放度地区以及经济韧性强的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此基础上,从构建数字经济与营商环境耦合互动机制、探索多维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驱动路径以及重视数字经济与营商环境耦合协调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影响的地区差异等层面提出政策建议。
    2025,27(1):148-160 DOI: 10.3876/j.issn.1671-4970.2025.01.013
    摘要: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样态,具有高度依赖科技、飞行服务灵活、应用场景多元等特征。发展低空经济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点,具有极为重要战略意义。目前,我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市场主体参与动力不足、科技创新和能源利用程度不高、区域发展差距较大等困境,究其法律制度原因,与低空经济发展的法律激励制度碎片化、法律激励工具适用低效化不无关联。为化解困境,建议构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激励体系:一是要明确多元复合型的法律激励目标,即协调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兼顾产业促进与低空安全、衡平鼓励创新与权益保障的目标;二是以系统思维构建低空经济法律激励体系,以高位阶立法明确低空经济产业管理原则,并结合差异化的资源禀赋因地制宜设置低空行业促进规范,明确政府谦抑干预低空经济市场的方式;三是综合运用法律激励工具发展低空经济,将法律激励工具的分类适用纳入低空经济促进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低空经济产业灵活适用权利赋予型、降本增效型、资格声誉型、风险防控型法律激励工具。

      期刊信息


      • 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

        河海大学

      • 主编:

        王慧敏

      •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

      • 邮编:

        210098

      • 电话:

        025-83786376

      • 邮箱:

        sk1999@vip.163.com

      •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32-1521/C

      •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1671-4970

      期刊检索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