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立法”和“法律的社会化”是现代西方法律领域的两个重要趋向,反映在法学领域是传统的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相互靠拢、相互妥协、相互渗透的理论变化。具体表现为复兴自然法学吸纳分析法学的实证主义观点和对社会现实的更多关切;分析法学置换自身理论前提,对自然法学作出重大让步以及社会学法学在战后的勃兴等等。这些理论变化背后显示出的是随着西方国家法律实践的变化,西方法学理论对法律的认知更趋完整。
金林南,庞正.试论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共同倾向[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47-51.(.[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0,(1):47-51.(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