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由于信托的特殊性,信托财产与传统民法的财产有很大区别,正确给信托财产定位,是信托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信托财产的一般特性在于其人格性,而这种人格性的赋予是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动因。尽管信托财产人格性设计对受益人的利益有偏袒,但从社会成本而言,其目的在于促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当然,对信托财产的人格性定位并不绝对化,由于利益平衡的需求,往往在特定情况下对信托财产予以人格否认。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定位比较模糊,因此我国《信托法》应当进行相应修正。
万勇.信托财产定位的经济与法律分析[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23-27.(.[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2,(1):23-27.(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