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法院和被告在不同法律角色上的功能定位。我国应在程序启动者、事实证明者和诉讼推动者等法律角色中,限制法院的职权,赋予原告更多的主动权,保障原告的当事人地位,并真正实现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
金林南,管志明.行政诉讼原告法律地位的三重角色及其实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12-14.(.[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2,(3):12-14.(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