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在我国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司法中做法各异,我国民法理论界主张的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兼采公平责任原则等均有合理的一面,但同时也有误区。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应属于法律强制规范的领域,自己责任原则要求作为行为人的雇工对损害后果自己负责,但危险理论、报偿理论等要求雇主承担替代责任,而这些理论并非是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的理论依据。雇工致害行为归责应依雇佣活动的性质、雇工的行为确定。
滕威.雇工致害行为归责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44-47.(.[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3,(1):44-47.(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