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环境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集中地反映了环境法的伦理价值取向。当前环境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面临着种种困惑,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为指导的,是与“生态整体利益”的要求相矛盾的。我们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观,构建环境法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分步骤、有层次地对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行改造。
康宏强.论环境法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协调发展”原则的反思与重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28-30.(.[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4,(1):28-30.(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