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本是民事行为,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除后的补偿、安置等事项的解决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因此,拆迁行为应当是由民事法律而不是行政法律进行规范。但是我国却是由作为行政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来规范的。该《条例》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存在四个基本冲突,由于这四个冲突的存在,导致实践中被拆适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郑文科.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民法的四大冲突[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36-40.(.[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4,(1):36-40.(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