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宪政化源于新宪政论。新宪政论十分重视公民的作用,更试图构建一个受约束的有效政府。因而,界定行政宪政化应当考量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政府管制与自由市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效率与正当程序、职权与职责五对关系。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层面上,行政宪政化是对依法行政的内涵从宪政角度进行的提升和深化。
滕宏庆.新宪政论与行政宪政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2-15.(.[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4,(3):12-15.(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