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法人分类理论掩盖了高校性质,模糊了教育领域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授权主体理论”是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的法律地位应当具有双重性。借鉴国外“公务法人”理论,宜对高校事业单位的概念予以颠覆,采用新的理论,在明确区分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同种类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
邢鸿飞,张辉.试论高校的法律身份[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28-31.(.[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4,(4):28-31.(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