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类型上看,儒家法应属伦理法。这一文化品性决定了它的内在精神,进而形成以“情—理—法”位阶排列为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调整规范系统。推进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正确认识儒家伦理法的历史局限和影响,进行现代法治精神的重构。
栾爽.儒家伦理法的内在精神及其重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60-63.(.[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5,(2):60-63.(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