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9条规定与第14条规范竞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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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区别和联系入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论证了两种行为之间存在规范竞合。在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式来宣传或突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况下,同时构成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其中商业诋毁行为应当是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的特别行为,属于部分竞合的范畴,应当适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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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庆.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9条规定与第14条规范竞合的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37-.(.[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6,(1):37-.(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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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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