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合同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是私法合同的一个原则。在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合同同样应该贯彻契约自由原则。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行政合同中所表现出的特点,本文认为,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的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合同中的契约自由是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有限的契约自由。
王平.对行政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的探讨[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8-21.(.[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7,(1):18-21.(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