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值得认真反省,以促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基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
闫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与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22-25.(.[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7,(1):22-25.(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