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使部分与普通抢劫罪不具同质性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根本性缺陷。为此,笔者提出对269条重构建议:“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际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重构后,将有益于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诸多争论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
熊劲松.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26-29.(.[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7,(1):26-29.(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