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试图结束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车位和车库权属纷争,但表述模糊,无可操作性。从车位和车库的区分界定以及物权理论来看,车位应归业主共有,车库作为独立的物权客体可以归开发商或者业主所有,但是车位和车库的产权无论归属于谁,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里“首先满足”是指优先使用、购买和租赁等权利。
陈广华.小区车位和车库权属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51-54.(.[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7,(4):51-54.(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