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产视野下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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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解决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制度的保障,尤其是法律责任的落实不可或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环境属于行政公产,因此,政府对环境具有无法替代的首要监管职责,基于此,政府也应当承担监管不力和失误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宪法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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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吴志红.行政公产视野下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初论[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37-43.(.[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8,(3):37-43.(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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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修改日期:20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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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线发布日期: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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