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契约论,其内在发展包含了个人主义和道德化的发展两种倾向。其实这两种倾向可以归入同一种倾向之中,即向古代社会的传统的普遍的契约理论的回归。契约论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在古希腊自然法被视为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法,同时,契约又被看成是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所以,传统契约论具有个人主义和道德的双重特征。契约伦理已经具有向普世价值转变的强烈倾向,这对当今中国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方红庆.契约论、国家与未来[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4-27.(.[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09,(4):24-27.(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