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2006年3月30日判决认为良好的景观具有客观的价值,“与良好的景观相邻接的地域内居住的、日常享受该景观惠泽之人”拥有个人的景观利益,并确认景观利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侵犯该景观利益会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该判决对我国景观权或景观利益的保护问题有如下启迪:公权私权化,公共利益私人化,综合利用已有的法律调整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在立法上确认景观价值,循序渐进解决环境问题。
刘惠明.景观利益私人化的可贵尝试——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6年3月30日判决评析[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1):55-59.(.[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12,14(1):55-59.(in 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