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有效的约束机制引导开发利用者遵循科学规律,防止无序地、过度地开发利用,并保证自然资源之上所负载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并不代表任何自然资源都宜设定为国有,设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是公共性、稀缺性和利用过程中外部性影响很大或明显感知。黑龙江省相关立法规定的气候资源不具备稀缺性,同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可以通过环境自身容量解决,无需设定国有,属于共用物。
徐军,王薇薇.负外部性视野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1):75-79.(.[J]. Journal of Hoha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ail Sciences),2014,16(1):75-79.(in Chinese))